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
抗告人甲○○代理人 周佛國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又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復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抗告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僅為五十萬元,自在不得抗告之列。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陳駿璧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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