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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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忠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賢德 複代理人 林美珍 被上訴人圓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福 被上訴人正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宗
參加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芳齡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