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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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О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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