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佛國 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伍世文 訴訟代理人 劉柳成
陳彥池 右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陳駿璧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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