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 李婉玉 原告 李建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吳信隆 訴訟代理人 魏瓷生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