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告 吳美玉 被告 吳昭慶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