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A女代號0000.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附民被告0000-0000.
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2號妨害性自主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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