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0號
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淨重一二‧三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一七‧0三五五克),以及微量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在扣案的注射針筒五支、殘渣袋十二個、削尖吸管七支、橡皮管一條、電子磅秤一個之上),小包(驗餘淨重一七‧0三五五克),微量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在扣案吸食器一組之上,以及殘留在上開扣案的削尖吸管七支、橡皮管一條、電子磅秤一個之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扣案之白粉中,四包標示有H+的,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二‧三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件可證;㈡另外,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①扣案的一小包結晶,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一七‧0三五五克,②而扣案的注射針筒五支、殘渣袋十二個,均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③扣案的削尖吸管七支、橡皮管一條、電子磅秤一個,均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④扣案的香煙一支,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可證。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而得以自附著物分離的,應就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至於摻有海洛因的香煙一支,因為難以分離,則應連同香煙一併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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