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76號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被告 林榮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9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榮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該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榮中於查獲後即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且被告患有B型肝炎、C型肝炎、膽囊息肉,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辯護人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
㈠、被告固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但該罪所犯為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分別於88年、94年、98年曾有3次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尚難僅因被告坦承犯行,即認被告無羈押原因或必要。
㈡、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函查被告有無保外就醫之必要,該所函覆本院略以:「①依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該被告確有B型肝炎、C型肝炎、膽囊息肉;②目前患者生命跡象穩定,無立即生命危險;③門診追蹤檢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傳真資料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所提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知被告罹患係慢性B型肝炎、C型肝炎、膽囊息肉,係屬慢性病,且高雄看守所已有安排門診追蹤檢查被告病情,足見被告之病情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自無該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
㈢、從而,本件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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