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9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發
楊麗君39歲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71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東發、楊麗君(大陸地區人民)2人係夫妻,因被告楊麗君於民國100年5月1日離家行方不明,被告林東發於100年5月3日向高雄市第二專勤隊報案協尋,嗣被告楊麗君於100年6月23日21時許返家,被告林東發於同日23時許,就被告楊麗君離家期間去向加以詢問,因被告楊麗君拒不告知,2人因而發生爭吵,繼而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而為互毆,造成被告林東發受有右手、右腰及雙膝多處擦傷之傷害;被告楊麗君受有臉、頭皮及頸、上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林東發、楊麗君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東發、楊麗君被訴前開傷害部分,分別經告訴人楊麗君、告訴人林東發於100年9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和解書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蓉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