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盛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盛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盛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上訴本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