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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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誌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誌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誌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677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潘長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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