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任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任因重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維持原審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518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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