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頤萱(原名賴佩玲)
3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頤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賴頤萱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1810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2年6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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