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富正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富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富正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
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