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錦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三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錦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褫奪公權一年,並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二號判決確定。於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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