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9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
1月,禠奪公權6年,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248號判決確定。於101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