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訴人子○○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 賴炯輝
卯○○壬○○乙○○戊○○丙○○丁○○A○○巳○○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 律師被上訴人玄○○
黃○○G○○亥○○天○○申○○午○○宙○○辛○○I○○地○○宇○○癸○○C○○丑○○寅○○辰○○H○○未○○F○○戌○○B○○酉○○D○○(即 賴偉修 之承受訴訟人)E○○(即賴偉修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庚○○(即 賴聰基 之承受訴訟人)己○○(即賴聰基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張世展法官胡錦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