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434號聲請人甲○○
樓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馬正峰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434號聲請人甲○○
樓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