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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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0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被告甲○○為址設屏東縣萬丹鄉萬生村頭前厝10-27號「茂盛工程行」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因其於民國89年間遭屏東縣稅捐稽徵處勒令停止購用茂盛工程行之營業發票,竟先以員工 饒鐵甲邱茂雄吳新福 之名義,分別申設「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新福工程行」,再以該三家工程行向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請領營業用統一發票(下稱:統一發票),為下列犯行:
㈠甲○○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附表一所列統一發票之銷
售額非屬「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及「新福工程行」,而為「茂盛工程行」之營收,自90年4月1日起至同年
8月22日止,以「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新福工程行」所申請之空白統一發票,填寫「茂盛工程行」之銷售內容並蓋「茂盛工程行」之專用章後,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藉以逃避稅捐稽徵機關利用統一發票號碼對「茂盛工程行」銷售額之勾稽,以行使此種不實文書之不正當方式使「茂盛工程行」逃漏加值型營業稅額計新台幣(下同)
103萬6785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甲○○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明知「茂盛工程行」並無向附表二所示買受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之事實,竟自89年3月16日起至90年7月14日止,多次在不詳地點,向如附表二所示買受人收取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5﹪之利益,而以「茂盛工程行」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資料於「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新福工程行」所申請之空白統一發票,計不實銷售金共額686萬3600元,交付予買受人等充當進貨憑證使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加值型營業稅計34萬3180元。
㈢綜上因認被告甲○○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
41條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犯罪事實㈡部分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甲○○之自白;㈡證人即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職員 楊登宏 於偵查中之證述;㈢證人饒鐵甲、邱茂雄、吳新福於警詢證述相符;㈣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95年12月7日南區國稅屏縣三字第0950044638號函、茂盛工程、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新福工程行等統一發票查詢清單在卷足憑;㈤附表一、二所列之需為不實之統一發票36紙等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上開犯罪事實㈠之事實,也有開附表二之發票給附表二之公司,然否認有何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辯稱:附表二的發票我有跟他們工程往來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經查,上開一之㈠之犯罪事實「自90年4月1日起至同年8月22日止,以『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新福工程行』所申請之空白統一發票,填寫『茂盛工程行』之銷售內容並蓋『茂盛工程行』之專用章後,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及上開一之㈡之犯罪事實「以『茂盛工程行』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資料於『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新福工程行』所申請之空白統一發票」,依照卷存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5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16546號函謂:「附表一、二買受人不得以上揭前三家工程行(按:即鐵甲工程行、明家工程行及新福工程行)申購卻蓋用『茂盛工程行』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則此種由甲申請之統一發票,蓋用乙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既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自無從逃漏加值型營業稅,更無法幫助他人逃漏加值型營業稅,是依上開說明,自難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相繩。再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本件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開一之㈠所載之犯罪事實,其納稅義務人應係茂盛工程行,並非被告甲○○,職是被告就上開一之㈠之犯罪事實,自無可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
五、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復按,所謂特別關係,是指某一特別的規定(甲罪之構成要件要素為
A、B、C、D),概念上必然包含另一個一般規定(乙罪之構成要件要素為A、B、C)的所有構成要件要素,因此實現甲罪也必然實現乙罪的情形,故此時僅成立甲罪而排斥乙罪。易言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刑法第320條之特別規定,亦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此參酌森林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要件,然實務上最高法院44年度台非第65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及90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判決,均認為森林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必行為人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犯意,而於他人森林內,擅自設置工作物,始足當之。)。經查,本件依上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5月29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16546號函,此種由甲申請之統一發票,蓋用乙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既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自不生損害公眾或他人,是依上開說明,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相繩。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潘美碧附表一:
┌────────────┬─────┬──────┬─────┬─────┐│買受人│發票號碼│開立發票日期│未稅銷售額│營業稅額│├────────────┼─────┼──────┼─────┼─────┤│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FJ00000000│90年4月1日│115,390│5,770│├────────────┼─────┼──────┼─────┼─────┤│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FJ0000000│90年4月26日│121,000│6,150│├────────────┼─────┼──────┼─────┼─────┤│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5月2日│164,500│8,225│├────────────┼─────┼──────┼─────┼─────┤│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5月2日│164,500│8,225│├────────────┼─────┼──────┼─────┼─────┤│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5月31日│645,275│32,264│├────────────┼─────┼──────┼─────┼─────┤│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5月31日│645,275│32,264│├────────────┼─────┼──────┼─────┼─────┤│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6月30日│549,850│27,493│├────────────┼─────┼──────┼─────┼─────┤│志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FJ00000000│90年3月16日│93,410│4,671│├────────────┼─────┼──────┼─────┼─────┤│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5月4日│878,528│43,926│├────────────┼─────┼──────┼─────┼─────┤│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5月19日│1,757,056│87,853│├────────────┼─────┼──────┼─────┼─────┤│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6月8日│1,328,792│66,44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GG00000000│90年6月23日│1,306,792│65,34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2日│450,000│22,50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2日│575,250│28,763│├────────────┼─────┼──────┼─────┼─────┤│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2日│528,000│26,40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3日│529,500│26,475│├────────────┼─────┼──────┼─────┼─────┤│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9日│528,000│26,40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10日│529,500│26,475│├────────────┼─────┼──────┼─────┼─────┤│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12日│575,250│28,763│├────────────┼─────┼──────┼─────┼─────┤│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24日│295,000│14,75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27日│900,000│45,00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30日│881,250│44,063│├────────────┼─────┼──────┼─────┼─────┤│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31日│1,460,000│73,00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8月2日│1,347,500│67,375│├────────────┼─────┼──────┼─────┼─────┤│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8月3日│1,375,800│68,790│├────────────┼─────┼──────┼─────┼─────┤│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8月19日│1,435,082│71,754│├────────────┼─────┼──────┼─────┼─────┤│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8月22日│1,553,200│77,660│├────────────┼─────┼──────┼─────┼─────┤│總計│││20,733,700│1,036,785│└────────────┴─────┴──────┴─────┴─────┘附表二:
┌────────────┬─────┬──────┬─────┬─────┐│買受人│發票號碼│開立發票日期│未稅銷售額│營業稅額│├────────────┼─────┼──────┼─────┼─────┤│遠見營造有限公司│ZV00000000│89年3月16日│1,328,000│66,400│├────────────┼─────┼──────┼─────┼─────┤│力日企業有限公司│FJ0000000│90年4月5日│1,125,600│56,280│├────────────┼─────┼──────┼─────┼─────┤│力日企業有限公司│FJ0000000│90年4月20日│1,041,600│52,080│├────────────┼─────┼──────┼─────┼─────┤│力日企業有限公司│FJ0000000│90年4月20日│980,700│49,035│├────────────┼─────┼──────┼─────┼─────┤│宏聚企業行│GG00000000│90年5月31日│847,800│42,390│├────────────┼─────┼──────┼─────┼─────┤│宏聚企業行│GG00000000│90年6月15日│639,900│31,995│├────────────┼─────┼──────┼─────┼─────┤│鼎信營造有限公司│FJ00000000│90年3月26日│400,000│20,000│├────────────┼─────┼──────┼─────┼─────┤│鼎信營造有限公司│FJ0000000│90年4月26日│300,000│15,000│├────────────┼─────┼──────┼─────┼─────┤│鼎信營造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24日│200,000│10,000│├────────────┼─────┼──────┼─────┼─────┤│總計│││6,863,600│34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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