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0號上訴人即被告A○○○
黃○○○○○○B○○申○○宇○○地○○丑○○未○○即癸○○之己○○○即癸○○午○○○○○○即子○○即 劉青桂 之巳○○即劉青桂之寅○○即劉青桂之辰○○即劉青桂之卯○○即劉青桂之宙○○即 劉阿蕊 之玄○○即劉阿蕊之酉○○即劉阿蕊之天○○即劉阿蕊之戌○○即劉阿蕊之亥○○即劉阿蕊之庚○○戊○○丙○○丁○○甲○○乙○○辛○○被上訴人即告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3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A○○○、黃○○○○○○、B○○、申○○、宇○○、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上訴人丑○○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4,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己○○○、午○○○○○○、子○○、巳○○、寅○○、辰○○、卯○○、宙○○、玄○○、酉○○、天○○、戌○○、亥○○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庚○○、戊○○、丙○○、丁○○、甲○○、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上訴人辛○○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3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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