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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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仲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仲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壹包(淨重貳柒點柒伍參貳公克,純質淨重貳伍點壹壹陸陸
公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