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45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黃惠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叁仟
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二十計算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壹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鄭靜芳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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