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沙交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13868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世溢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依同法第287條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李世溢與告訴人 黃秋梅
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
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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