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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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 王慶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除權判決程序,係法院為公示催告後程序之續行,解釋上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專屬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管轄( 吳明軒 著民事訴訟法下冊98年10月修訂8版第1718頁參照),是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應向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為之,如向其他法院為此聲請,應有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該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裁定准許在案,有前開裁定在卷可佐(詳本院卷第4頁),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即應由為公示催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誤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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