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弼涵選任辯護人邱邦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弼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