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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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告 林世斌 被告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添壽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85
4元,應徵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韋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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