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 楊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張雅蘋 律師被告 金黛萍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安昇廣告企業社即 王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