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 楊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張雅蘋 律師被告 金黛萍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安昇廣告企業社王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詠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