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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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仁
姜禮坤姜禮富蔡清海閻仕有謝穠謙(原名 謝介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