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執聲字第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後,在該期間內,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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