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盗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盗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規定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三年,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個月,且以受刑人在強制工作期間內,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業經執行機關檢具有關資料為證,因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