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字第35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文魁 住臺北市○○○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金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年8月22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異議暨抗告狀」,核其內容應同時對本院101年度金字第35號駁回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聲明不服。是此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