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債權人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堅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谷燁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堅穩有限公司部分如
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並補列更正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補列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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