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柯欐潔 原告即反訴被告 柯慧依 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添桂 原告即反訴被告 邱螺蘭 前列柯欐潔、陳添桂、邱螺蘭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雪詩 前列柯欐潔、柯慧依、陳添桂、邱螺蘭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被告 陳義和 被告 蘇安和 被告即反訴原告 盧國智 被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