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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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477號債權人泓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麗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貿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及年利率一點三八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