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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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爰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中華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肆日前,補正起訴狀之訴之聲明及陳述、證據,及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起訴狀繕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備上開法定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