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捌公克、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九號被告 邱建富 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點八公克、淨重0點五公克),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