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連耀霖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其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從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