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黃淑君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