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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