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曉惠輔 佐人 林奕勲 被告 顏祐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建宇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