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09號原告 鄭良任 被告 黃柏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0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