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原告 賴貞妤
賴宜欣 賴昱良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榮 律師
蘇俊憲 律師被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 賴秀彩 賴美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複代理人 楊士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遂依同法第57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茲本院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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