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路家慶 聲請人 趙品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10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路家慶為2分之1;趙品程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借款收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屯區軍和段107294.0610000分之12432臺中市北屯區軍和段107-2125.97全部3臺中市北屯區軍和段107-745.2810000分之124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03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主要用途:機械室、停車空間、住宅、水塔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83.1二層:80.38三層:71.6四層:45.31地下一層:47.14突出物一層:15.15合計:342.68陽台:32.99雨遮:7.93全部臺中市○○區○道街000號共有部分:軍和段712建號,面積:1,08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