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72號反訴原告 楊森 反訴被告 韓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3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
9月20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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