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莊庭禎
被   告  李主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言詞
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被告於言詞辯
論後補呈請假之醫療診斷證明書,本院認被告前次言詞辯論日尚
有正當事由未到庭,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指定期
日到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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