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42號
原   告  張勝祥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   告  張勝能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複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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