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芯卉 (原名 郭宥麟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2,9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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