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調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調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吳氏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Y等間請求攤還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記載相對人共65人,有10
人姓名均記載不詳,又雖一一列出相對人LY等55人,惟未提
出互助會單並寫明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24日通知聲請人表明前開事項,聲請人雖提出
互助會單,惟就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則仍未補正,是
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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