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戴振文
被 告 羅裕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零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709元,及其中49,768元自民國94
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51,409元,及其中49,768元自94年11月4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3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未依約定期清償消費款,
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截至94年11月3日止,被告尚積
欠原告共計51,709元(計算式:本金49,768元+期前利息1,
641元+手續費300元=51,709元),惟原告捨棄手續費,
僅請求51,409元。詎上開債權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法律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交易明細等證據資料
為證,原告請求給付金額51,409元,經核屬實。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視同自認;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末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固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
負擔,惟同法第81條第1款亦規定,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
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因該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
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經查,本件原債
權人乃向國家申請特許得經營銀行業務後,方能合法與被告
簽立本件信用卡消費契約,其基於特許而得營業所享有之契
約關係,卻與金融消費者間常處於資訊不對稱狀態,顯與一
般民事契約關係之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別,而民法第126條明
文規定利息或其他1年或不及1年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
請求權有逾5年即罹於時效消滅之規定,原告繼受上開債權
自當知悉,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所請求102年11月8日
前之利息債權未罹於時效,卻利用金融消費者即本件被告發
生資力問題而難以妥適因應之困頓時機,致有不知即時在本
件訴訟中主張民法第126條時效抗辯之可能,仍堅持就一旦
被告主張時效抗辯即可免給付義務之利息為請求,與一般銀
行就此在起訴時多未請求之狀況相較,益見原告未察認自身
既基於國家特許而享有利益,亦應適度履行有利金融消費者
之社會責任以為衡平,實難謂此部分請求為原告伸張權利所
必要之行為,爰斟酌此情,就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金額,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尚鈺